我国拟规定禁建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2014年06月25日12:15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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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建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温如军)

    我国拟规定禁建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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