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快讯(记者侯艳 焦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有关召回制度的内容,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原标题:快讯:“召回”制度或将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