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官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草原可定罪

2012年11月22日20: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2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于厚森介绍说,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也可定罪。

  这个总共7条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规定了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针对草原面积大,草原执法人员人数少,执法装备差,履行职责时经常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甚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危害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设定了非法占用毁坏草原的定罪标准,规定了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10亩以上”。

  中国共有草原约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1.7%,作为中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生态地位十分重要。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也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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