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拟规定大陆配偶4年可获身份证

2012年11月09日02:1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大陆配偶4年可取得身份证

  新华社台北11月8日电(记者何自力 林甦)台湾行政当局8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最短年限由6年缩减为4年,预估将涉及到20000名大陆配偶。

  台湾行政当局这次修法将大陆配偶与外籍配偶的标准统一,避免歧视。将现行大陆配偶来台取得身份证的规定,由现行依亲居留满4年,改为依亲居留满3年,每年在台湾合法居留期间须超过183天,可申请长期居留;由长期居留到取得定居的资格,也从2年缩短为最快1年。

  依修正草案规定,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期程最短4年,最长8年,依亲3年后,第4年在台居住满335天,可取得身份证。

  另外也可选择依亲3年后,在台连续2年,每年居住满270天,或连续在台5年居留、每年住满183天。也就是3加2(等于5年),或3加5(等于8年)的居留年限。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期程为4至8年,和外籍配偶标准相同。草案也增订居留期间并计转换的规定,以利修法前后实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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