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足浴场所不得从事医疗行为

2012年10月24日11:34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0月24日专电(记者 许祖华) 陕西省卫生厅日前发布的《陕西省足浴行业卫生规范》中规定,足浴场所不得从事医疗行为或宣传医疗作用和效果。

  为加强足浴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陕西省卫生厅在规范中规定,足浴场所饮具、毛巾、拖鞋、足浴用容器等重复使用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修脚工具应当一客一换一灭菌,提倡使用一次性修脚工具。足浴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禁烟劝阻员,并在大厅、过道、足浴间、公共卫生间等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不得配置烟缸等烟具。

  足浴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如确诊为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传染病及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细菌性、霉菌性感染,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原标题:陕西:足浴场所不得从事医疗行为)

(编辑:S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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