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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率先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法规

  新华网海口2月1日电(记者周正平)海南省海口市自1日起正式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率先把产权式酒店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办法》共二十三条,对产权式酒店的定义、产权式酒店的用地性质和用地期限问题、建设标准、客房预售和产权登记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办法》确定,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为客房产权人;通过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的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为酒店产权人。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海口市在《办法》中规定,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应标明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预售、销售,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预售、销售。

  《办法》允许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并要求产权式酒店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得再按本办法分割销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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