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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同学游泳造成溺亡 带头者被判赔2万元

  华西都市报讯(郫法宣记者陆阳阳)王强夫妇家住郫县唐元镇长林村,儿子王翔15岁,正在读初中。今年4月的一天,薛飞邀请王翔等5名同学一起去河边玩耍。其间,薛飞邀不会游泳的王翔下河游泳,结果王翔不幸溺亡。王强夫妇随后将薛飞等5名同学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6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45万余元。

  郫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近日一审判决薛飞承担20%的责任,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王强夫妇自行承担80%的责任。

  在这起意外伤害中,涉及参与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薛飞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却仍邀约王翔和其他人下河游泳,并要求每人都下河,薛飞的行为与王翔之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是王翔死亡的次要原因;而王翔忽视自身安全,受邀下河游泳,自身也有过错,其父母疏忽监管责任,也存在过错,是造成王翔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他被告的行为与王翔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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