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 李婧)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今天,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作客人民网详细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与网友互动。
访谈中,有网友指出,刑诉法草案显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是否会导致 “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张建伟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本来的规定是: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是无法通知以外,应该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和所在的单位。”而修正案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张建伟说,不通知家属的两种情形是,“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比起以前的“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是一种进步。因为增加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限制。但是,有人把这一修改案解读成三种情形,将“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分开理解,这是误读。
张建伟建议,这个条款仍需修改,“不能说这两种情形就成为以后都不通知的条件。应该是24小时之内由于存在两种情形不通知,但是24小时之后应该限制时间,还是要通知的,现在结果是造成了24小时之后一直不通知。曾经出现过有人被羁押了很长时间家属都不知道,这样的情形是应该加以限制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我觉得限制为3日或者是7日内予以通知,可以斟酌,但是不能因为存在两种情形就根本没有后文了,在人权保障上存在严重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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