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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最高可判死刑

  本报记者徐伟本报实习生李春光

  “关切民生、依法从严、公正高效”。今天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确立法院系统审判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十二字方针”。

  重庆高院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坚决遏制通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牟取暴利的动机,剥夺再犯能力。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重庆法院共受理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5件8人,现已审结3件5人。

  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重庆高院近日正式出台了《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意见共10条,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等方面,对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相关意见。

  意见指出,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全方位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提出,对食品药品安全要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司法保障。除了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有大量的民事侵权及行政违法行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人民法院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不仅要治“重”,严惩刑事犯罪,还要求“全”,依法规制民事侵权及行政违法行为。

  重庆高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及强制执行手段,全方位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法院的特有手段。在民事审判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与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的结合,制裁侵权行为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结合,保障诚信合法经营者与惩戒违法经营者的结合。行政审判方面,强调在依法支持合法食品药品卫生监管行政行为的同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

  严打食品犯罪“保护伞”

  意见强调,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据介绍,重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以来首例刑事案件——“毒血旺”案于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鉴于此案生产、销售‘毒血旺’时间长、数量大、销售区域广,法院对被告人郑礼桥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进行了顶格判处,无论自由刑还是罚金刑依照的都是按最高标准,充分体现了依法从快、从严判处的精神。”这位负责人说。

  本报重庆6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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