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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市政管理署原书记陶国强受贿获刑6年半

  东方网6月3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昨日,上海金山区市政管理署原党支部书记陶国强受贿一案在金山法院开庭。此案中,陶国强涉嫌受贿共计45万元及两只价值人民币5.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法庭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宣判,陶国强受贿罪名成立而获刑6年半。

  此案中的被告人陶国强曾担任上海市金山区市政管理署党支部书记,以及该区道路建设指挥部项目管理部主任。公诉方指控,2004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在担任道路建设指挥部项目管理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市政道路建设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有关路基材料、管材材料供应商及道路分包施工人员的贿赂款,该款项共计45万元及两只价值人民币5.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

  辩称5万元是借款

  昨日庭审时,陶国强对于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于其中的受贿情节,即行贿人陆某的5万元贿赂,他并不予以认可。

  陶国强辩称,收受5万元时,自己刚买了新房,但作为材料供应商的陆某送不进钱,后来说钱是借给他的,他收下了这笔款项,因此属于“借款”。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在案发前已将涉案钱款全部退还给了行贿人。

  仍被认定为受贿款

  但公诉人驳称,陶国强辩称陆某那笔5万元属于借款仅仅是个借口,因为没有借条,双方也没有约定何时还钱。但在此期间,陆某确实拿到了相关业务,由此可见是被告人帮助其落实了业务。陶国强之所以还钱,是在顾某出事后,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因此公诉方认定,这笔5万元是受贿款。

  陶国强的供述证实其收受陆某5万元的事实,陆某的证言证实其送钱给被告人是因被告人帮其做到工程,其表示感谢。相关合同书证印证了上述承接工程的情况。因此,该节以“借贷”为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陶国强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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