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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各地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

  公安部表示,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公安部: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律刑事立案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据新华网5月17日报道,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和震慑力度,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明显下降,法律教育和警示作用初步显现。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援引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称,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 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此外,5月1日至15日,北京、浙江、山西、上海等地查处的酒后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82.2%、77.2%、26.8%以及55.8%。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最高院:醉驾情节轻微的不入刑

  援引新华网早前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

  他指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 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5月12日公安部官网转发新华社稿件称,必须依法理性地认识醉驾的入罪标准问题。文章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为,依法不认为是犯罪,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同样也可以达到预防、教育目的,而且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避免动用刑罚所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行为人再进入社会困难等“副作用”。对于醉驾,通过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责任追究并用,更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专家呼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一说引发了社会热议,有媒体称给“醉驾入刑”留口子违背立法初衷,对此,专家就呼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据《京华时报》报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表示,最高法院副院长称,“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也认为,最高法应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尽早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相对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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