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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海口3月24日电(记者傅勇涛)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东方市原副市长邢俊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邢俊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非法所得。
2001年至2009年期间,邢俊强利用担任东方市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局局长、东方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建单位宿舍楼工程、东方市感城地区饮水安全等工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赂14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邢俊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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