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佑忠) 瞒报、缓报、谎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昨天下午公布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出上述明确规定。该细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将废止。
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
根据监管工作的实践,对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制度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室内空气、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装饰装修等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意识和水平。
“细则”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等, 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此外,“细则”新增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新闻链接·公共场所
1987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指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