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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涉黑团伙28名成员获刑

  二宗罪:行贿罪成立

  对于上诉人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2007年向安然行贿50万元、2009年6月向杜占华行贿10万元、2009年6月向徐为民行贿5万元、2009年6月向王子桐行贿52万元定性错误,构成介绍贿赂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郝伟成向安然、杜占华、徐为民、王子桐行贿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郝伟成向叔宇峰行贿115万元、向安然行贿价值30万元房产构成行贿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郝伟成向叔宇峰行贿115万元、向安然行贿价值30万元房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宗罪:敲诈勒索罪成立

  对于上诉人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敲诈广丰矿业、王春玉两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郝伟成敲诈王春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成立

  对于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郝伟成2007年组织人员到四平市摆队形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郝伟成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组织打砸新世纪鞋城,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组织指挥张冬青、刘明宇、赵海亮等人打砸鞋城,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黄金英、包文斌、刘明宇等15名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郝伟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非法拘禁他人之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之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之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之行为构成行贿罪;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之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之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组织、纠集他人聚众斗殴之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组织、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郝伟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郝伟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行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情节严重、组织、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均应依法惩处。

  黄金英、包文斌、刘明宇等15名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均构成第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之罪名,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伟成团伙28名成员获刑

  被告人郝伟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千万元。

  被告人黄金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

  被告人包文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

  上诉人刘明宇等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郝伟成部分团伙成员自然情况:

  被告人黄金英:女,35岁,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于今年1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包文斌:男,48岁,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明宇:男,28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史红宇:男,29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海亮:男,30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常振海:绰号“大海”,男,46岁,无职业。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两次;因流氓殴斗被劳教三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伤害被收容一个月。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复忠:男,51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宇:绰号“大宇”,男,43岁,无职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伤害罪被劳教二年。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如娇:绰号“小娇”,男,36岁,无职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兴:男,24岁,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义:男,30岁,无职业。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亮:男,26岁,无职业。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跃光:男,34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阳:男,25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国华:男,46岁,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东青:女,57岁,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苏宝:绰号“小虎”,男,30岁,长春铁路客运段乘务员。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守民:绰号“二民”,男,32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科:男,37岁,长春市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继良:男,39岁,无职业。曾因扰乱社会治安于2000年11月24日被劳教一年。因涉嫌犯窝藏罪,于今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俊志:男,46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窝藏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瑞华:女,49岁,长春市人,长春市太平洋鞋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广全:绰号“宝子”,男,30岁,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永伟:男,54岁,长春市太平洋鞋城副总经理。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国辉:男,42岁,无职业。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明红:男,51岁,长春市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诬告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世彬:男,40岁。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今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青海:男,45岁,长春市兆隆饭店董事长。因涉嫌诬告罪、介绍贿赂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连生:男,42岁,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今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记者  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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