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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琳:建议明确给人大代表提供履职的津贴

  第一,建议明确代表的构成比例,逐步加大基层代表的数量,并且设置必要的条件,经过严格选拔程序,精心推荐并选举优秀人才作为人大代表。

  第二,建议明确给人大代表提供履职的津贴。修正案草案第33、34条没有做修改,这恰恰是代表关心和呼声比较高的问题。我国的人大代表不是专职的,绝大多数都有工作岗位,但不可忽视基层一线的代表,甚至在届中退休下来的代表,他们履职中要报销交通费,甚至纸张费、通讯费都非常困难。有些属于正常的来往信件都有问题,如果规定有履职的津贴,这样可以理直气壮、正大光明地履职。我知道重庆的一些区县给人大代表有履职津贴,政协委员的津贴有些还要稍微高一点。我建议在草案中进行明确。

  第三,第42条关于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部分办理部门没有与代表沟通。我这几年提出的部分建议,相关的部门没有与我沟通,并且答复非常原则,有些答复件的文字中还有错误,我建议可以把提出的建议有一次汇总,没有答复的应该催促办理,列为重点建议的,应该在答复件里标明。比如第一年提出的建议被有关部门列为了“重点建议”的,我第二年才知道。

  第四,第34条,建议将“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修改为“并照常执行所在单位原岗位的工资、奖金及其保险等福利待遇”。现在各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主要明确为工资、业绩奖金、保险三个方面,我认为可以细化一下。还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我建议修改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天数由本级财政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这样符合各地的工资收入水平变化,代表补贴随之变化的要求。如果“给予适当补贴”的话,就没有明确的标准。

  第五,第44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建议修改为“上级人大机关和上级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纠正,甚至给予行政处分”。因为“有关单位”概念不具体,对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由本单位或本系统来解决实际上是解决不了的,建议由上级人大机关或者是上级部门批评教育或者是纠正,这样可以防止互相推诿。建议代表法中不能明确和细化的问题,在以后制定的实施意见、细则中加以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对此,吴晓灵委员也有同样观点。她说,第34条和第35条谈到了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代表要予以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专款专用,建议财政部能制定统一的标准,这有利于各级人大机关预算的编制。在制定财务标准时,我们经常强调中国发展不平衡,说我们不能制定同样的标准,结果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公务人员的待遇越好经费越多;越是不发达的地区,越是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公务人员待遇越低经费越紧,这样不利于干部交流和开展工作了。希望制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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