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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梁峡林)针对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事件的情况,根据国务院要求,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严禁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对实施野蛮拆迁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拆迁农民住房须先安置
《通知》明确,项目建设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征地工作。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被征地集体和群众的意见。对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在征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各地政府要对征地过程实行全程监管。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账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由银行向被征地农户直接兑付个人应得的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坚决杜绝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的发生。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须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凡不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凡前期工作不充分、补偿安置不到位的拆迁项目,不得实施拆迁;拆迁矛盾突出、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国家重点建设和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外,严格控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要严格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拆迁恶性事件究责领导
省政府要求各市州政府立即成立由建设、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征地拆迁项目清理排查机构,对本地区内正在实施的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或“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