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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名案 小市民挑破餐饮业“潜规则”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4:13  《法律与生活》

  本刊记者/赵晓秋

  在被称为“江湖时代”的今天,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一系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被推出,“这些案件的每一个参与方都是我们法治社会的推动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如是说。

  年度胜诉:小市民挑破餐饮业“潜规则”

  推手:福建省厦门市市民林雷

  2008年3月,厦门市民林雷和几个朋友到一家饭店吃饭。在结账的时候,林雷发现在他们消费的68元钱中,有7元钱是一次性消毒餐具和消毒纸巾的费用。

  对于这小小的7元钱,林雷拒不交付,他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卫生,这是餐饮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至于餐饮企业通过什么方式对餐具进行消毒,是餐饮企业自身的选择,其中产生的费用应由餐饮企业自行承担,不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于是,在与饭店经理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林雷将饭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纸巾、餐具费用人民币7元钱。

  对于林雷的诉讼请求,饭店方面表示,饭店在顾客用餐之前就已经告知了对方,这些包装好的消毒餐具是要收取费用的;同时也告知了林雷,餐厅提供免费的未经包装的消毒餐具。林雷属自愿选择收费餐具。

  2009年10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林先生人民币7元,本案受理费用5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

  2010年3月14日,北京市消协等22个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年度点评:脱掉电视购物的“马甲”

  推手: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一男一女在电视里乱叫: “太神奇了,太神奇了,一天以后面部开始变得白亮,两天后色斑开始淡化,三天后开始脱落……只要拿起电话,它就是你的。快行动吧,你就能看到三天内发生的奇迹……”一遍又一遍,尖着嗓子,嘶声力竭……很多观众对这样的画面并不陌生。这就是电视购物。

  作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电视购物从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中国市场,已经被不少消费者所认可。然而,电视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并没有直接面对商家的机会,交易大多是由快递公司作为中介来实现,加之商品无法“眼见为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针对电视购物行业的乱象,北京市消协率先行动起来,2009年,他们请了15名志愿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387则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样本中挑选了25件代表商品,从观看广告、订购货物、验收货物到售后服务,进行了全程体验。

  经过汇总,北京市消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规范、推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的6项建议:1.明确电视购物行业的主管部门;2.尽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管理办法;3.设立专业电视购物频道;4.设立质量信誉保证金,实行先行赔付制;5.推广开包验货制;6.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及行业自律。

  有关部门在听取了北京市消协的建议,停播了部分违规的电视购物广告。

  年度突破:向12点退房国际惯例说“不”

  推手:上海市法治办公室

  如今出差和外出旅游的人很多,但对于一些酒店宾馆规定的中午12点以前结账的行业惯例却引起了大家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定,有时消费者可能只住了半天也要交一天的钱,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但对于中午12点以前退房,多数宾馆都会以国际惯例为借口,不愿作出改变。2009年,这个沿袭多年的行业惯例终于有了松动的迹象。

  2009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在旅客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上,删去了原办法中“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明确说明住宿时间应当按照宾馆和旅客双方约定的方法结算。

  这是国内首家以地方性行政法规的方式,打破了“中午12点结账退房”的行业惯例。

  同时,该事件也直接促使了在2009年的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了新版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取而代之的第3章第10条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4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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