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31日电 江西日前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今后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县(区)转移和跨省转移政策相同,既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也转部分单位缴费。这将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防止农民工参保权益的流失,促进劳动力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自由流动,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在资金转移时,单位缴费部分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缴费工资指数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养老金的领取金额。江西规定,跨省或省内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2010年1月1日后重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设立的多处个人账户,在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原规定合并。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他们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含首次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如果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不受这一年龄规定限制。
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向社保机构递交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未提供参保缴费凭证的,可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确定原参保关系。符合转移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通知》适用于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既包括跨省流动,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