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承剑陆宏桥郑洁
湖北省十堰市女青年李贤慧被包工头拖欠21万元货款。在她把包工头告到法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案件生出波 折。因父母早亡一直呵护她的兄长被当地公安局带走接受刑事调查,并最终被施以劳教处罚。李贤慧讨账与她兄长有什么关系 ?一个公民在接受刑事调查后,是否能够被进行劳教处罚? 2009年12月20日,在湖北省人大督办和湖北省政 法委协调下,李贤慧的哥哥走出了劳教所,并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追债:债主不请自来
据李贤慧投诉,2006年5月12日,家住十堰市的大学毕业生李贤慧,以个人名义与一个名叫董恩斗的建筑包工 头签订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这份合同约定:董恩斗每收到李贤慧送来水泥100吨结一次账。若不及时结账,李贤慧停 止向董恩斗供货,董恩斗向李贤慧每天支付欠账总额1%~3%违约金,合同一旦签订,具备法律效力。 随后,李贤 慧每月初先向开办公司的哥哥李贤富借钱交给当地水泥厂做押金,再从水泥厂提出水泥租车运往董恩斗承包的建筑工地,如此 往复,赚取中间差价。 谁知好景不长,董恩斗“爽快”了几回后,开始拖欠李贤慧的水泥款,而且拖欠数额越来越大 。当李贤慧去董恩斗承包的建筑工地找他时,董已不知去向,他的手机也“欠费停机”。李贤慧按身份证号码找到他老家钟祥 市郢中镇莫愁大道的住宅时,只见挂在房门上的一把大锁早已锈迹斑斑。 难道董恩斗人间蒸发了? 2009 年4月7日下午,正在为想起诉董恩斗却找不到人而犯愁的李贤慧,突然听说失踪两年的董恩斗带着两个保镖(实为他的侄儿 ),在十堰火车站附近与另一个供货商明廷明签订了27万元的还款协议。 李贤慧马上回家取出当初与董签订的《水 泥供销合同》及售货凭证,迅速赶到火车站。此时,董恩斗一行与明廷明已结算完毕,正要离开车站广场。据李贤慧说,董说 这几年在咸宁碧桂园搞承包亏了,欠她的钱现在没办法还,要是还相信他的话,他也像对明师傅一样,给她打个欠条,写份承 诺。
互谅:双方再立约定
4月的十堰,春寒料峭。董恩斗见找他讨债的李贤慧在路边冷得直发抖,便主动提出在车站附近找个宾馆住上一夜, 把欠她的水泥款结了。 但是,董恩斗越是好言解释,李贤慧越感到“心中无底”。她把电话打给哥哥李贤富后,后者 与公司两名员工来到了宾馆。 此时,董恩斗已欠了李贤慧27万元,经协商她同意“让”6万元。为此,董给她写下 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是:“我欠到李贤慧现金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系水泥款。欠款人:董恩斗09 .4.7。” 李贤富见董恩斗仅给妹妹打了欠条,便说:“我父母都去世了,妹妹大学毕业没门路找工作,只好跟着 我做生意,很不容易,你欠她那么多钱一走几年不还,现在你来了仍不还,只打个条子,以后她到哪里去找你?”董告诉李贤 富,自己已答应写承诺书,于是按双方协商意见写了份承诺书。 承诺书 我因欠李贤慧现金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系水泥款现无钱支付,我愿意用50厂兆丰房地 产有限公司综合楼501号房产作抵账支付,面积约120平方米。本人保证办齐一切房产手续,若房产办不到李贤慧名下, 本人自愿承担十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承诺人:董恩斗 2009年4月7日
据李贤慧说,为了落实承诺,双方商定,她请哥哥公司员工张锐兵当晚也住在董恩斗三人住的酒店,次日双方一道去 房产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4月8日上午,李贤慧兄妹早早来到宾馆,与董一行三人相邀去当地房产局。然而,走到 半路上却被汉江路派出所的民警截住,说有人报警称董恩斗一行三人被李家兄妹劫持了,请他们去派出所把问题说清楚。可是 ,当他们双方来到汉江路派出所后,该所值班负责人问了一下情况,说:你们昨晚睡在火车站附近的兴义招待所,那里归人民 路派出所管辖,你们自己去人民路派出所把问题说清楚就行了。” 从汉江派出所到人民路派出所,中间要路过茅箭区 刑警队。李贤富边走边琢磨:“董恩斗欠十堰几十人上百万元工程款,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于是,他以咨询为名,有意将 董一行三人领到了茅箭区刑警队。值班刑警询问了双方情况,说你们这是典型的经济纠纷,应去法院解决。无奈,李、董双方 从刑警队出门后,又来到了人民路派出所。 人民路派出所值班的陈警官很负责任地对董、李双方进行了长达4小时的 询问后,征求双方意见:“你们都说是自愿打的欠条,没有谁限制谁,那你们自行协商解决吧,你们都可以走了。” 走出人民路派出所已是下午两三点钟,他们一个个饿得饥肠辘辘。董恩斗一个劲地说对不起,同时提出因找他讨债的人较多, 这次就不去办房产过户了。李贤慧兄妹也表示谅解,还请他们三人在餐馆吃了顿饭,并用专车将他们送出十堰。 在回 忆当时接警情景时,人民路派出所陈警官对记者说:“4月8日上午,我所没有接到董恩斗被劫持的报警,是董、李双方说汉 江派出所民警叫他们来我所说明情况的,当时是我值班,我对他们进行了询问。那姓董的承认欠姓李的水泥款,也说是自愿打 的欠条,那姓李的及她哥哥说仅是找姓董的讨水泥款,没有对他的逼迫行为,我见到门外另有一些找姓董的讨账的人,姓董的 也想急于离开十堰,我便对他们作完询问笔录后,让他们走了。”
起诉:事情出现波折
李贤富说,他那天将董恩斗3人领进茅箭区刑警队,本来是想让刑警队对董恩斗立案处理,但做梦也没想到此举会引 火烧身,以至给他及两名员工带来劳教之灾。 2009年4月24日,李贤慧将欠款两年不还的董恩斗起诉至十堰市 茅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恩斗偿付原告21万元欠款并承担利息。 茅箭区法院审查立案后,于5月13日向原、 被告双方送达了“6月22日8时30分开庭审理董恩斗拖欠货款一案”的传票。 但在6月15日,李贤富公司员工 张锐兵却被茅箭区刑警队副队长姜波出面抓捕。据张锐兵出具的书面控告材料称,刑警对他上背拷和拳击后,让他在一份草拟 好的曾经限制被告人董恩斗人身自由的“口供”上签字。随后,刑警队的姜波又将李贤慧兄妹传唤到刑警队置留了一上午。 6月22日上午8时30分,茅箭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贤慧诉被告董恩斗拖欠货款案,李贤慧兄妹早早到庭坐上了原告席, 却不见被告。 不一会,茅箭区两位刑警走进法庭。他们对主审法官说,你们要审的这个案子与刑事有关,请按先刑后 民的原则暂停审理吧。警官说罢,便让主审法官在警方的一份调查取证函上签字,并说法院什么时候开庭,要听刑警队通知, 这是刑警队联系电话。主审法官在数日后仍没有得到刑警队通知,便打电话过去询问,谁知道那天刑警提供的电话是个空号。 8月中旬的一天,茅箭刑警队得知李贤慧6月12日与朋友肖某发生纠纷已经处理的消息后,立即传唤了肖某。 据肖 某事后告诉记者,刑警队给他打了好几个电话,最后一次说“你再不来刑警队,我们就对你采取强制措施”。肖某去了刑警队 ,如实交代说:“我6月12日晚因打牌与李贤慧发生不愉快,李贤慧的哥哥李贤富与张锐兵赶来,双方拉扯中碰伤了我头部 ,后在朋友劝解下,小李一家向我作了赔理道歉,赔偿我5000多元人民币,我们双方还在派出所徐警官的主持下写了一份 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互相决不再发生纠纷和追究任何责任。” 肖某还对记者说:这本来是一个很普通的纠纷,已经 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协商解决了,与刑警队没有任何关系,但刑警队硬是把我叫去问我对李贤慧兄妹的做法是否满意。我明确表 态说很满意,因为我与小李本是朋友,发生纠纷已过了两个月了。但是,刑警说,这是我们办案的需要,必须配合他们做司法 鉴定。说着递给我一张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表,我将此表拿回家就不想再理刑警队的人了,可是,他们来几个电话催我做鉴定, 又说要对我采取强制措施,最后派人来叫我去了。他们要给我剃光头,我坚决反对,可他们强行给我头部做了鉴定,我头脑根 本没有什么伤,可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质疑:三人被送劳教
李贤慧原以为,刑警在查清自己和董恩斗之间经济纠纷的始末后,被抓走的哥哥等人就会获得自由。 但是, 在2009年9月3日,十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对李贤富及其公司两名员工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劳 动教养决定书》称:“2009年4月7日下午,因帮妹妹李贤慧索要水泥款,李贤富给张锐兵、张亮打电话,让人‘看住董 恩斗’……董恩斗在李贤富、张锐兵等人逼迫下,打了21万元人民币欠条……当晚张锐兵一直与董恩斗睡一个房间,防止其 离开。第二天早晨,李贤富、张锐兵等人带着董恩斗到房管局过户时,被汉江派出所将董恩斗解救。2009年6月12日1 7时许,李贤富获知妹李贤慧因打麻将同他人发生矛盾后,立即喊上张锐兵过去帮忙出气……拦住他人,并对其殴打……后经 法医鉴定被殴打者伤情为轻微伤……为此,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李贤富、张锐兵劳教一年六个月, 对张亮劳教一年三个月。” 该“决定书”最后写道:“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公 安厅或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不服这一劳动教养决定,李贤慧全权代理李贤富等人向湖北省公安厅递交行政复议 申请书后,从公安厅得到的答复是,十堰市劳教委的通知书出现明显错误,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劳教决定书不服,应向上 一级劳教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而不是向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 事发后,此案在十堰市引起了市民的议论。市 民明廷明出具证明材料称:“钟祥市建筑包工头董恩斗在十堰欠差很多人很多钱,我与李贤慧都是受害者,2009年4月7 日,董恩斗来十堰首先是与我算账,他打条欠我27万元,书面承诺给我两套房子作抵,我将董恩斗来十堰情况第一个告诉李 贤慧。董恩斗也按对我的做法给李贤慧打欠条和写承诺,大家都非常客气,不存在对老董任何粗暴行为。” 曾承包董 恩斗工地水电安装的张顺本师傅,是这场“讨账事件”的全过程目击者。他在接受记者采访和出具证明材料时称:董恩斗是带 着他两个侄儿共三人来十堰的,老董自己对我们说他这两个侄儿都是不怕鬼、坐过牢的好保镖,他与侄儿三人住火车站招待所 是他自己开的房间,他给李贤慧打欠条写承诺都是自愿的,当晚是李贤慧哥哥公司员工张锐兵一人陪老董与侄儿三人睡觉,根 本不存在限制老董自由一说。第二天,我陪老董和李贤慧兄妹一起到房产局办手续。可能是其他债主怕老董一次性把李贤慧的 欠账还了,就没有钱和实物偿还给他们,便报了假案。派出所将我们叫去问了问就叫我们自己去了另一派出所,根本不存在《 劳教决定书》里所说的“解救”问题。事后,还是李贤慧兄妹邀我与老董三人在“李二鲜鱼村”喝酒后将老董送走。 十堰市张湾区周家沟居委会和茅箭区头堰社区居委会反映,茅箭区刑警队在承办李贤富等人劳教一案中程序违法。他们说,我 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 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但是,此案承办单位根本就没有到街道居委会了解情 况,更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因此他们出具了公函证明:“李贤富中共党员,长期以来,该同志在本辖区能严格要求自己,积 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无违法违纪现象,各方面表现一直都较好……张锐兵在辖区表现较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无违法 违纪现象。” 2009年10月的一天,湖北省人大有关方面受理了李贤慧的书面投诉后,当即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 了电话核实,随后向湖北省公安厅下达了书面督办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在湖北省政法委的协调下,李贤慧已 为李贤富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并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2月3日上午,记者就本文涉及 的问题及案件采访十堰市公安局时,该局法制科科长姚德淳表示,此事“不好说”,无法接受记者的采访。
专家说法:从事实与程序看本案
对这一劳动教养案件,中南政法大学教授熊正刚、王全点评意见为——
1.该《劳动教养决定书》所认定申请人的第一项违法事实,并没有认定所谓“违法行为”的性质;第二项违法事实 ,依法不能追究,也不能构成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 (1)在申请人李贤富等于2009年4月7日下午与董恩斗见面 之前,董恩斗己给债权人李贤慧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董恩斗拖欠李贤慧水泥款21万元。李贤富等没有对董恩斗叔侄三人 实施暴力的情形下,要求董恩斗作出偿债担保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董恩斗是一个居无定所的“老赖”,要求他写出承诺书并无 不妥或违法之处。 (2)该事件中的受害人肖某与申请人间所发生的是一起非常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且已经达成并履 行了和解协议,受害人也明确表示对和解结果满意和对申请人谅解。茅箭刑警再将该事件作为劳教处罚的事实予以认定,没有 法律依据,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 总之,申请人没有实施具体、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的 治安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受到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 2.该劳动教养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应予依法撤销纠正。 十堰市茅箭刑警,对本案申请人是以提起刑事司法程序进行侦查的,且对申请人张锐兵、张亮先后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 措施,因此其对本案不能再擅自改用行政程序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项绝对不能交叉、重复行使的国家权力,对于已经提 起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应依法撤案,由办案单位将先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承担国家司 法赔偿责任,且公安机关不得再用自己把持的行政执法权对该案再予重复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