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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建议宪法增加保障住房权条款

  主持人 本报评论员 肖擎

  在全国政协的各项提案之中,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提案几乎占据半壁江山。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明确建议修改宪法,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权”条款。该如何看待住房作为一个法律问题,今天,我们邀请三位嘉宾来讨论。

  嘉宾

  秦前红 宪法学家

  张剑华 武汉市九三学社常委 市政协委员

  易楚钧 江夏区政法委 公务员

  肖擎:新中国历史上,从82宪法以后的几次修宪来看,国家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国家的价值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先不管细节层面的操作,首先,住房权入宪,是用力不当,还是理所应当?

  张剑华:我觉得应当。我曾经在积玉桥看到一家三代人住在8平方米的房子里,像他们这样的人有很多。衣食住行,住房是国民基本权利,国家负有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住房权的义务,宪法是关系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大法,基本权利应当入宪,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有先例。

  秦前红:动机是需要嘉许的,但修宪是法治大事,住房保障权入宪是多余的,没有必要通过修宪来体现。从法律专业角度讲,一个事情能不能进入宪法,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它重不重要,另一个是现有法律条文中是不是已经包括了这一精神。住房保障问题当然重要,第一条是符合的,但第二条就有问题了,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人权、社会保障都有强调,基本住房权完全可以由此延伸出来,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来完善,而不是直接修宪。

  修宪对普通人的意义

  肖擎:如果我们做一个假设,住房权入宪,对普通百姓来说,有什么意义呢?

  易楚钧:首先是在保护自己的住房权的时候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其次是一旦基本住房权入宪,各地在今后的房屋拆迁中,也必须依法进行。

  秦前红:接着讲。现在有一些人士对法律有错误的解读,我在一些法治讲座上也常常讲“宪法浪漫主义”,什么意思呢?一个事情很重要,就要写入宪法,但我们的问题是没有宪法法院,没有宪法委员会,不能具体操作宪法,对普通人的住房权益保障来讲,通过人大出台相应的住房保障法律更可靠。

  立法的限度

  肖擎:立法固然重要,但也可能被忽略的是,制度、政府本身是否有足够的执行力为法律保驾护航,是不是需要考虑有可能法律不被信仰,有一些因素可能消解法律的力量等问题?

  张剑华:我们此前已有很多的政策对住房保障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需要反省是法律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的确,住房保障不只是个立法的问题。

  秦前红:没有法律,希望立法,法律不能解决问题,又会失望,这是中国当下法治所面临的尴尬。住房保障有与现实发展相匹配的问题,如果过早背上福利保障的包袱,会不堪承受。最赤贫,靠自己的能力完全不能解决居住问题的,毫无疑问这是政府的义务,但住房成为改善性的、享受性的问题,不能因此对政府有更多要求。一个《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通俗地称它们为A公约和B公约,相比A公约,B公约中关于公民权利有更加深刻的强调,以致由于一些国家的现实发展,难以落实,这是国家现实的制约,非单一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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