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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等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并指导和监督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交通运输部

  (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拟订危险货物有关标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担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民航局

  (一)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三)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四)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标准,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六)负责民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铁道部

  (一)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订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四)负责危险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负责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十五、水利部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农业部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四)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六)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商务部

  (一)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卫生部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中央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工商总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质检总局

  (一)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进出口烟花爆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容器的检验监督工作和进出口检验。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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