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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子程坚持认为,李庄无罪。 |
他几乎每次辩驳前都先声明认罪,辩护律师欲给李庄做精神鉴定
■新快报特派重庆记者 黄琼 曹晶晶
昨日上午,李庄案进入质证阶段。前日开庭,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30分,控方6名证人全部出庭作证。不过,辩方此前声称将有两名关键新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朱明勇律师和马晓军岳父这两名新证人公诉方强烈反对,而法庭则以他们出庭作证对本案影响不大为由拒绝。
悔罪书一审时已提交法庭
在被告人李庄发言中,他对多个事实进行辩驳,但是几乎每次辩驳之前都先声明认罪。在发言中,他谈到证人不肯讲真话或者不予回答的问题,比如龚刚华在请他为龚刚模辩护时曾一度下跪,但是龚刚华不承认;比如龚云飞给他买过6张手机卡,而龚云飞也回答说不知道等等。
到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让李庄发表意见,李庄说:“我就两个字,认罪。”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审判长问李庄是否还需要发言,此前言简意赅的李庄再次发表长篇大论:“原来不打算发言,就两字‘认罪’的,但还是简单说几句。”
他说,公诉人提到当庭认罪,他担心外界认为他因二审有新证人上庭而理亏认罪。他特别作出说明,他的悔罪书早在一审时就已向法庭提交了。
称龚不是黑社会不应判死
其后他提到采访此案的记者,说“谢谢今天参加庭审的媒体”。此后,他再次发表声明:“我在这里说明,将来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将来也不翻供。”
他再次提到龚刚模,认为龚刚模的确不是黑老大,不应判他死刑,被审判长以偏离主题为由打断。
他也提到他的助手马晓军,前一天知道他岳父准备来作证:“我想向马晓军岳父表示歉意,今天才知道马晓军仍被限制人身自由。所有罪过由我一人承担,请尽快释放马晓军。”
李庄频频认罪律师很着急
在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一如一审时辩论激烈,精彩纷呈。双方既有对事实的争论,也有对法律条文的辩解。对于李庄频频“认罪”的发言,辩护席上的律师高子程非常着急,手不断在脸上移来移去。
在李庄发言完毕后,高子程说,前一天李庄在生证人的气时说他自己“已经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之间”,因此在庭审结束后会征求其家属意见,是否为李庄做精神病鉴定。李庄连忙打断:“没有必要,没有必要。”
之后,高子程发表了几乎长达一个小时的辩护。
庭审焦点
1.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辩方:龚刚模手上的伤确实有,而且是环状伤。龚刚模在进看守所前医生检查时并没有这些伤痕的登记,因此应该要弄清楚伤痕的来源。建议做司法鉴定,将伤痕具体形成的时间鉴定出来。
控方:如果是吊了八天八夜,可能只是一些擦伤吗?这是常识问题。重要的不是他的伤如何形成的,而是这些伤是不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没有证据证明龚刚模手上的伤痕是刑讯逼供而来,龚刚模昨天自己已经说明了伤痕的来源,他自己也说没有刑讯逼供。至于进看守所前没有登记,是因为一般只登记能反映身体特征的伤痕和刺青等,这些小伤痕是不一定全部登记的。
2.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区是否合法?
辩方: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区是打黑专项斗争后成立的(临时监区)。公安部看守所的相关条例对看守所的成立有非常明确的标注,警力安排、硬件建设等都是要经过验收的。建议检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关闭这个监区。
控方:这是重庆市公安局合法成立的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文件已经证明。
3.伪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辩方:《刑法》306条条款规定的罪名明显是结果犯,此案结果没有形成,没有开庭,没有提交一份证据,也没有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一份证据。
即使是行为犯,也应分成两部分—想法和行动。即使李庄想制造伪证,也只是在想法阶段,没有行动。
控方:这个条款属于行为犯。只要辩护人实施了毁灭、歪曲证据等行为,并不一定要有损害的结果形成。本案李庄指使龚刚模翻供、指使吴家友收买警察等行为都是为翻供做准备的。
辩方
不能因为认罪而判有罪
高子程说:“李庄认罪,其中隐情是什么?不得而知。但如果他想通过认罪获取自由,无罪而转有罪,这将是本案最大的悲哀。”他称,到现在为止,公诉机关始终没有拿出实体证据证明李庄伪造证据。高子程坚持认为,李庄犯罪事实是不成立的。“法庭不能因为李庄认罪而判其有罪”,“应当宣告李庄无罪”。
控方
李庄已有罪何况又认罪
公诉人认为,李庄引导龚刚模推翻供词,要吴家友收买警察、要龚家解散保利夜总会、让警察找不到证人,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更何况李庄现在也已经认罪。庭审结束前,对于李庄法庭上认罪的情况,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可综合犯罪事实,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