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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建设方称施工阶段只担次要责任

上海倒楼建设方称施工阶段只担次要责任
  昨天,6名被告人在庭上,从左到右为秦永林、张耀杰、夏建刚、陆卫英、张耀雄、乔磊 通讯员杨克元现场图片

上海倒楼建设方称施工阶段只担次要责任
2009年8月5日,工程车辆正在清理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塌的楼盘 新华社资料图片

上海倒楼建设方称施工阶段只担次要责任
2009年8月5日,工程车辆正在拆除倒覆楼房的外墙面 新华社资料图片

  □晚报记者 程怡 报道

  今天上午9点,闵行法院第二法庭第二次公开审理了 “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双方进入辩护阶段。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尚在审理中。

  被告人名单

  秦永林 男,1960年4月13日生,原系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

  张耀杰 男,1952年3月20日生,原系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夏建刚 男,1966年4月11日生,原系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承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

  陆卫英 女,1975年1月4日生,原系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承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二标段项目经理。

  张耀雄 男,1963年8月22日生,原系“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开挖项目承包人员。

  乔磊 女,1971年4月7日生,原系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莲花河畔景苑”工程总监理。

  ■公诉方 六人一再疏忽造成倒楼事件发生

  在今天的法庭庭审上,作为公诉方的闵行区检察院对六名事故责任人提起诉讼。公诉方表示,六名被告均为建筑行业的行家里手,但却对法定约定视而不见,一次又一次疏忽,造成了倒楼事件的发生。

  根据2006年,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建造伊始,有关部门就曾经出具过一份检测报告,明确此处地下有暗沟,需要加强监管检测。随后,在莲花河畔景苑的整个建造工程过程中,也先后出现多次事故。

  2008年8月,建筑工地曾发生过二号楼木质水平移位,桩基移位。

  2009年5月,堆土危及防汛墙,被水务局发出整改通知。

  2009年6月,防汛墙出现过坍塌。

  以上三起事故,能看出六名被告人放任不规范的施工,心存侥幸,主观上疏忽大意。

  根据相关安全条例的法规法律,作为施工方、建设方以及监理方,都具有预见义务。被告人秦永林忽视施工安全,要对建设安全负责,他随意肢解工程,违法分包,指令开挖土方,并制定在七号楼北侧堆土。秦永林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具有预见义务。

  张耀杰,看到了违规挖土,违规堆土的行为,但没有进行制止。在土地未到养护期,大量开挖,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负有相关责任。

  在昨天的法庭调查上,陆卫英的身份是有争议的,她对于项目经理这个职位持有疑义。检察机关认为有事实依据,工程招投标的是陆卫英,调查时是陆卫英,明示二标段的经理还是陆卫英。被告人张耀杰,均证实了这一事实,被告人陆卫英听任不规范施工,也具有相应的预见义务。

  张耀雄明知无资质,昨天辩称自己是中介,只是负责款项支付,但根据其长期与建设方合作关系,都证明其确实为施工方。

  乔磊虽未开具开工令,但并没有制止。乔磊很清楚土堆堆放情况,但七号楼北侧堆高十米,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报告有关部门,放弃监理职责。

  不过针对六位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后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案件,本案的六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方提请合议庭,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法庭自辩 进入施工阶段建设方责任转为次要

  “工程进入到建设施工阶段,开发商和建筑方就退到了次要地位,只是行政管理而已。”在今天的法庭辩护上,作为建设方的辩护律师,对于莲花河畔景苑倒楼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辩护。

  辩护律师表示,一个工程的前期开发阶段要立项、拆迁、取得项目使用工地的国有资质等,这些全都应该由开发商来负责。工程进入到施工阶段,整个工程就应该由施工方和监理方来负责,建设方在这个时候退到次要的作用,对工程仅仅是行政管理而已。

  在工程进行到施工阶段,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按照国家规定,工程聘请了监理方,代替开发商来对整个工程监督管理。 “由于监理方的人员都是工程行业的专业人士,与建设方以及开发商相比,一个是大学生,一个是小学生。开发商即使天天守在工地也无法看出管理的猫腻。”建设方辩护律师用了这样一个比喻。

  根据建设方辩护的内容,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正好处于建设施工阶段,光启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聘请的监理方应该具有相应资质,对倒楼应该负主要责任。

  未缴三金,秦永林只是跑腿传话

  至于秦永林,辩护方表示,由于建设方承担的责任是次要的,即使是需要建设方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也应该是建设方的法定责任人张志琴。秦永林只是负责进行联络,跑腿传话。

  根据辩护人描述,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工程从2006年7月正式开工,秦永林是在2008年初才调到莲花河畔景苑负责。根据公司给予秦永林的责任,现场负责人为张志琴和秦永林,只有张志琴不在场时,秦才担负责任。实际上张志琴天天在现场,这就意味着秦永林并不需要真正负责该项目。

  为了证明秦永林并非主要责任人,辩护律师更是举出秦永林目前的月工资,以及缴纳三金的情况。据辩护律师称,梅都房地产公司并未给秦永林缴纳三金,每月工资只有三千元,若秦在公司是非常重要的,这些都不符合常理。

  在事后对秦永林责任认定上,辩护律师表示,针对0号地下车库建设时,建设方的负责人张志琴做了应该做的事情,对施工进行设计还主动要求勘察公司派专人每天对车库旁边的建筑物进行检测。作为建设方来说,并非专业人员,只是将施工方案提交给监理方,堆土方案也交给施工方和监理方。

  被告人秦永林作为一名非专业人员,正是由于不了解,他提出了施工方的工程列会,希望通过这场会议将施工方案和堆土方案都交予现场专业人员,希望他们能提供专业意见。

  最后辩护方表示,秦永林自始至终是按照老板张志琴的要求工作,这次倒楼也由多方造成,其中不含很大意外。

  针对检控方提出的,倒楼事故损失认定。建设方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表示,倒楼事故损失认定应该只是针对死亡人员赔偿,以及七号楼建筑费用,总计669万元。监管小组赔付的人民币一千多万元只是间接损失,包括违约金、房屋置换的差价,希望认定为间接损失。

  事件发生前已经发现隐患

  张耀雄称,他之前曾开办过一家承办土方开挖等项目的公司,但后来因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而注销。后来,张志琴和秦永林找到他,将修建地下车库开挖土方的工程承包给他。“我不具备开挖土方的资质,找了朋友的公司来承担这项工程,事实上我只是个中间人。 ”随后他表示,工地上堆土有两次。2008年12月最早开始堆土时,土方主要堆放在后来倒塌的7号楼北面,离防汛墙约10米,离7号楼9米左右,高度约8米。而在0号地库开挖后导致的第二次堆土时,土方最高处达10米左右,离7号楼只剩下2米左右的距离。

  张耀雄的哥哥张耀杰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他表示,在倒楼发生前,他已经发现堆土过高的问题,同时意识到防汛墙很危险,但很难阻止。张耀杰说,“如果管理方和施工方没有利益关系,就很难介入管理。 ”

  施工方与建设方“爷孙颠倒”

  根据秦永林辩护律师描述,在工程施工阶段,签合同前,建设方是爷爷,总包方只是孙子。一旦施工队进场,总包方变成了爷爷,建设方是孙子。

  本案中,建设方老总和总包方的老总是十多年的朋友,双方不会产生过多纠葛,也不会提出不让对方做。

  综上所述,秦永林的辩护律师提出,希望能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方说法,三被告有话说

  秦永林:主要是针对我发包土方这一块,我没有发包土方,从来没谈过价格,只是接到上级领导指令。

  张耀杰:我对公诉人没有什么意见,事故发生后我积极配合政府处理事故现场。当时事故现场有六百多名民工,我安抚民工,第一时间转移民工。 28日、29日结清了民工上半年所有的工资,没有造成民工上访。

  陆卫英:对于认定自己为二阶段项目经理的这一说法仍旧表示疑义。

  其他三人,并未提出任何意见。

  无资质挖土土堆过高成倒楼主因

  该案件昨天公开审理,在得知案件公审后,不少市民早早来到闵行法院,希望能进庭旁听。

  第一责任人“抱病”上庭

  开庭后, “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建方、监理等6人分别被押送进庭,站在闵行法院第二法庭的被告席上。记者发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耀杰是戴着一个硕大的白色口罩进入法庭。据他所说,是因为患病不得已才这样的。

  在整个受审过程中,张耀杰的口罩自始至终没有摘下,声音不知是因为戴口罩还是身体抱恙,有些含糊不清,几次被要求重新回答问题。据张耀杰描述,自己在倒楼发生前,就已经发现了问题,土堆超出额定标准时,他立即告诉了其他相关负责人。

  拿到起诉书才知开挖方无资质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8月,梅都公司与众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众欣公司承接 “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项目。同年9月,梅都公司与光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光启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2006年10月,梅都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2008年,秦永林接受张志琴指令,将该项目地下车库分包给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开挖。为便于土方回填和绿化用土,秦永林、张志琴指使张耀雄将12号地下车库开挖出的土方堆在7号楼北侧等处。

  对于这项指控,“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表示,他一直不知道张耀雄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直到看到起诉书,他才恍然大悟。

  无知堆土造成楼房倾覆

  2009年6月,为赶工程进度,在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秦永林、张志琴指使张耀雄开挖该项目0号地下车库土方,并将土方继续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最高达近10米,最终造成7号楼整体倒塌、 1名作业人员被压死。

  经审计, 7号楼土建及安装造价共669万余元人民币。梅都公司为此向购房者赔付1276余万元。经认定,倾倒主要原因是大楼两侧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抗侧能力。检察机关认为:秦永林、张耀杰、夏建刚、陆卫英、张耀雄、乔磊在该工程项目作业过程中,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性质极为恶劣,触犯刑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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