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丽娟
本报讯 在泉州市范围内无其他工业用地的企业,其现有土地被收储时,可在相应的补助比例基础上再上浮10%,作为企业转产转型的补助资金,这是记者昨日从泉州市政府获悉的。
根据《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被收储土地的企业,其土地上的附属物和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可搬迁利用的机器设备,由泉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制订补偿方案,报泉州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泉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被收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无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用地调查证明后,可按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平均价计算的总地价的10%作为企业转产转型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