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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外企或个人境内设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新华网北京12月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7号国务院令,公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新华社2日受权播发了这一办法。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制定,共分16条,旨在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根据这一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办法还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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