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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建集团原董事长刘忠吉受贿被判18年

  本报讯(记者 秦洪祥 通讯员 吕翠玲) 日前,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贪污、受贿案一审有果,长春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刘忠吉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间,刘忠吉在担任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公司经理和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下属项目部负责人索要工程“好处费”或“回扣款”,累计犯罪7起,共贪污人民币302万余元。1998年至2007年间,刘忠吉在担任吉林省公路工程局一处处长和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贿赂共8起,共受贿人民币29万元。

  鉴于被告人刘忠吉主动到主管单位吉林省国资委纪检部门交代问题,并在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和其家属代替返还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刘忠吉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据悉,以刘忠吉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为标志,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以刘忠吉为首的共计11人“集体腐败案”已全部结案。

  据刘忠吉等人交代,由于建筑行业具有即时性和多变性特点,上级审计监督部门很难及时审计监督到位,一般只能在事后进行财务账目的监督。而财务账目的监督无法完整、全面、准确体现当时的原始成本,这就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吉林交通建设集团下属分公司资金均从项目部抽提,长期以来形成了包括“小金库”在内的行政花费,容易滋生腐败。

  办理此案的长春市检察院和二道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本案发生期间正值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改制之时,刘忠吉等人一方面以自己多年为企业作出过重大贡献,付出很多,得到却少,于是把改制之日当成了索取之时。另一方面,由于改制期间,客观上内部管理较为松懈,加之相关部门疏于监管,乘机“捞一手”的思想使得个别人不惜铤而走险。此案再一次警醒人们,加强对改制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管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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