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一起普通民事案件陷入执行怪圈

  □杨可青

  “打了两年官司,因为金昌公司和金沃公司的侵权,现在这个维修站已经全部荒废了,损失有500余万元。”浙江义乌楼丁新看着自己全部心血投建的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痛心疾首。

  胜诉案件执行中止

  2005年2月23日,楼丁新与金昌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维修车前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甲方(金昌汽车销售公司)在金华汽车城3S-5号范围内授权经营的VOLVO和GM品牌(正在争取之中)以及在3S-5号范围内争取到的其他品牌而需要建立的特约维修站,均交由乙方(楼丁新)负责建站。乙方要按品牌汽车对维修站规范要求,自行投资,自担风险。”协议有效期限10年。

  楼丁新签订合同之后,先后投入500余万元,随着沃尔沃汽车在金华地区保有量的增加,楼丁新的售后服务也逐步盈利。

  而此时,将“售后服务”转让出去的金昌公司,看到售后服务的利润空间扩大,遂要求收回维修特权。在其要求遭到楼丁新拒绝后,金昌公司以占股90%以上的方式与浙江昌铃公司在义乌成立了一家“金沃公司”,并以“金沃公司”的名义取得了沃尔沃中国汽车在金华地区的销售、维修等特权。

  楼丁新认为:金昌公司此种从事同业竞争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自己的经营权。2008年3月,他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昌、金沃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9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金昌公司和金沃公司立即停止在义乌建沃尔沃特约维修站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楼丁新5万元的经济损失。

  4月10日,在楼丁新依法提出执行申请之后,义乌法院执行人员却推拖执行。5月15日,楼丁新并没有等来义乌法院的依法执行,却突然得到一个消息:金昌公司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民行处已经立案审查,此案必然抗诉。因此,对楼丁新提出的执行申请,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并当即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立案决定不等于必然抗诉,更不等于必然进入再审程序。因此,法院依据‘立案决定书’草率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面对楼丁新的一团困惑,代理律师如是回答。

  听了律师的一番解释,楼丁新决定将官司一路打下去。

  神速走完诉讼程序

  义乌市人民法院向楼丁新送达2009年5月15日作出的(2009)金义民执字3025号《民事裁定书》时,中止执行的理由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生效判决立案审查。”

  而义乌法院赖以中止执行的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却没有按法定时限及时送达楼丁新。

  6月19日,浙江省检察院向楼丁新邮寄了《浙检民行立(2009)16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并同时送达了被请执行人——金昌公司、金沃公司的《抗诉申请书》。

  看着邮寄来的这几份文件,以及此前见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楼丁新更加郁闷不解:

  金昌、金沃公司在5月4日提出《抗诉申请书》;5月11日省检察院便签发了《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而在 5月15日,省检察院签发给金昌、金沃公司的《立案决定书》,不但途经200多公里的空间“飞”到了义乌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查园花的手里,而且又当天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义乌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沈珉的手上,并通知暂缓执行。更难以让人理解的是,义乌法院执行局竟然在当天立即以合议庭的名义签发了《中止执行裁定》。原本至少需要三四个月才能完成的诉讼程序,在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短短10天时间内,竟然全部完成。

  对于楼丁新的疑惑,义乌法院执行局沈珉副局长这样解释:“2009年5月15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查园花向本院移交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并建议本案暂缓执行。因此在本案必然抗诉的情况下,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符合中止情形,故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记者采访了当时正在审查金昌、金沃公司抗诉申请的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傅国云表示:“(生效的民事判决)抗诉以后,法院作出裁定再审,才中止执行。在此之前(中止执行)是没有依据的,我们(省检察院)也不可能向 (义乌)法院发暂缓执行通知书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未向人民法院正式递交抗诉书,提出对该案进行抗诉的;人民法院未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特殊案件的特殊处理

  义乌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沈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对执行依据另有说法:

  “2009年5月15日,查园花向本院移交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并说:省检察院已‘电话通知’决定抗诉。所以我们才决定本案暂缓执行。”

  当记者问及法院作出中止执行前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是否依法进行了合议讨论时,沈珉回答:“我们不需要什么调查了解,我们接到检察院立案决定的当天就裁定中止执行了。”

  8月31日,记者联系傅国云处长时,傅称:该抗诉案在省检察院民行处审理中。有些案件如果特殊也可能时间上快了点,但我们一定会秉公办案的。

  不过,令楼丁新尚感欣慰的是,2009年10月19日,由浙江金华中级法院决定,义乌市人民法院恢复了执行原生效判决的决定:要求金昌、金沃公司10天内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

  “虽然现在恢复了执行程序,但省高院、省检察院的再审立案审查至今仍旧高悬在眼前,谁又能知道10天后是否又会出现再次中止执行?”

  楼丁新一脸茫然,对10天之后的事情仍旧不能乐观起来。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