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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

  中新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周兆军)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说,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李适时说,一些地方提出,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据此,建议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举法背景:关于宣传介绍候选人

  1953年选举法对此没有规定。1979年选举法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彭真同志说:“要向选举人全面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看人,要实事求是地从全面、本质上看,一个人基本好,就是好。主要应从政治、思想、工作方面去看。”

  1982年修改选举法,对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做了限制,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习仲勋同志在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的说明中说:“在实践中发现(宣传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不够严谨,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

  1986年修改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004年修改选举法,规定除“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外,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使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胡康生同志在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有些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资料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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