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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干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不力将被问责

  本报讯 (记者 熊德壮)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并把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评定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按照这一规定,我省将借助惩防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等科技手段,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不落实,地区、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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