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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购买经适房获有限产权

  本报讯 (记者 张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已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订,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昨天起至10月11日,《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取得的是有限产权,并约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以及买受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

  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已在各自门户网站(www.shfg.gov.cn、www.sgs.gov.cn)上全文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市民可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电子邮箱:jsf@shfdz.gov.cn;传真63193938、6319248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邮箱:hetongchu@tom.com;传真54236253)。目前,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正在徐汇、闵行两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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