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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认为陈水扁熟悉逃亡管道应予以羁押

  人民网9月25日电 台湾“高等法院”24日晚间开陈水扁移审庭,裁定羁押陈水扁3个月。“高院”认为,陈水扁被判无期徒刑重罪、且曾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对逃亡管道较一般人更为熟稔,有羁押必要。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24日将“公务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洗钱,以及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熏给款扁家买官等案,移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院”中午经由公开抽签,交由审判长邓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鸣、陪席法官潘翠雪的合议庭审理。

  移审庭讯从15时30分开始,合议庭经4小时审理与80分钟评议,仍决定羁押陈水扁3个月。合议庭认为,对于陈水扁羁押与否,只需要表面证据可信即可,至于是否成立犯罪,不在羁押与否的讨论范围。

  合议庭认为,陈水扁一审被判6罪,经合议庭阅卷与听取检、辩意见后,仍认为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判无期徒刑属于重罪,为确保日后审判与相关执行,仍有羁押必要。

  合议庭指出,扁案尚有海外巨额资金状况待了解,相关洗钱行为,遭国际洗钱防制组织发现后,有证据显示被告仍有隐匿资金之举,加上陈水扁曾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对潜逃管道较一般人更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

  “高院”表示,如果陈水扁有声请交保的主张,在本案系属于“高院”后,可再另行具状提出。对于陈水扁在庭中提出以限制住居,甚至带电子脚镣等强制处分代替羁押的要求,法官要陈水扁日后以书状方式提出,合议庭将再行考量。

  此外,对于陈水扁24日当庭所提上诉理由与对一审判决的辩解,合议庭也表示,未来审理程序将就陈水扁的主张逐一考量,审酌与陈水扁相关的有利与不利之处,都会进行详查,请陈水扁一定要相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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