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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须高度谨慎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5日00:45   央视《新闻1+1》

  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有很多人可能会理解成是一个花钱买命或者怎么怎么样。但是我们举另外的一个例子,有一些案件当中就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你可能在态度上是坚决不接受的,但是判了死刑了,你也觉得好像替受害者伸了冤了,但是由于法律相关的规定,如果判了他死刑,附带的民事赔偿就只有记于他名下的物产或者说财产,才可以赔偿你,你获取的赔偿会非常的小。也就是说,当你获得了情感的宣泄之后,你突然在他已经甚至被立即执行之后,很长的日子里,你突然发现你的生活,你应该获取的赔偿等等都没有得到。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其实非常为难的现实当中,我觉得法律也在更多地去考虑现实中的情况,怎么样让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能够不被二次伤害,所以这里有他左右为难的地方。

  主持人:

  实际上对于像这样的一份谅解书,在法律当中会不会起到相应的作用,会不会给大家一种花钱买命这样的一个感觉,接下来我们来连线一下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卢建平,卢教授您好。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你好。

  主持人:

  像在这个案件当中,包括我们刚才所提到的谅解书,会不会给大家一种花钱买命这样的一种感觉呢?

  卢建平:

  可能对一些人来说,这样的感觉会有。但是我想与其像刚才岩松所说的,一个司法判决使得几方利益均受损,那么我想现在孙伟铭案件努力的方向应该还是值得肯定的,就是说他是在求取一种双赢或者说三赢的这样的结果。

  主持人:

  双赢或三赢怎么体现呢?

  卢建平:

  比如说被害人家属他能够得到一部分的补偿,被告人因此可以适当地减低他的处罚,国家也可以为此少付出相应的司法成本,所以我想这样一种结局相对而言应该是能够为更广大的人们能够接受。

  另外,类似这样的案件,我想可能很多人在意结果,但是我想补充一点,这样的案件的审判,这个过程本身,其实它已经很好地彰显了我们司法审判,或者说我们法制的教育意义,这点千万千万我们不能忽略它。

  主持人:

  好,感谢卢教授带来的分析。

  刚才卢教授不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了分析,但是大家多少还有这样的担心,从长远来看,这样的一种方式,会不会出现有钱了,有些问题就可以用另外的渠道来解决,不能够体现出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白岩松:

  首先我们要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有了钱就可以买命的。比如说我们现在来看,同样是在《法制日报》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士接受采访的时候谈到了,对于那些侵害了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则不能仅仅因为作了赔偿,或者得到了具体被害人的谅解就简单地不判处被告人死刑,比如说恐怖,还有投毒等等那些,几乎你再怎么谅解,也不可能法律受到影响。

  什么样的司法的案件,民事的赔偿会起到作用,也就是说减轻处罚呢?其实更多的是针对,大家来看,比如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依法属于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被告人积极履行了赔偿的义务等等,可以不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它这个是分得很清的,那些罪大恶极的,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你花多少钱也买不了命。

  但是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其实我们在面对死刑方面,已经发生了很重要的转变,这个时候有了一种反差,从司法的角度来说,要非常地谨慎面对死刑,要不核审权为什么最高院拿走了。

  另外,能杀、能不杀的坚决不杀,这也是这次7月份的时候,接受采访的时候明确表达的意思。但是它为什么会有一种冲突呢?因为在相当多的中国人心目当中,以命抵命这样的一个概念是根深蒂固的。所以透过孙伟铭这个案件,我真的觉得,最后它的结果我们不管是什么样,因为那是由法律来做最后的评判,但是这个案件已经两次地教育了我们,第一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引起了全国,包括杭州的那个案件加在一起,引起了全国对醉驾这种行为更深的、更重的这样的一种重视,那是第一次。而这次我觉得完成了一次很好的全民普法,怎么来理解在人命关天的案件中,这种相关的民事赔偿介入,可以使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得到更多的补偿,同时谨慎地面对死刑,能杀、能不杀的不杀,对于改变我们头脑中的以命抵命这样的概念是一种很大的教育,当然对于这起案件的被害人家属来说,我不知道他们会不会转变,他们也需要时间,也去了解相关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的解释,即使不改变,我们也应该理解他们作为被害人家属的心情。

  主持人:

  实际上从法院和法官的角度来讲,一判了之更省事,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要进行大量的调解,实际上对他们是不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白岩松:

  其实在7月28日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的时候,相关的负责人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就是说我们的司法人员不能简单地按照司法,反正司法赋予了我这样的权利,判死了就可以了,而是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要看到面对死刑的时候,能谨慎的就高度谨慎,能杀、能不杀的坚决不杀,这也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在面对死刑案件的时候,对相关的调解要做大量的工作。所以你可以想像这个案件没完,虽然没有判完,还会做很多调解,让更多的人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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