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中新网报道,据中国文化部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文化部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实施细则》遵照《条例》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广大演出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将经纪活动纳入管理范围
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了“民办演艺机构”由文化部管理。据此,《实施细则》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市场管理范畴。今后,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扩大市场开放,简化审批手续
(一)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放宽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条件,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文艺院团在职演员在计划演出之外、艺术院校师生在教学之余从事营业性演出,促进演出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加演出有效供给。
(三)简化演出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规定: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确保演出市场规范有序
该细则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细则第31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所谓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假唱、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依赖,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为制止假唱,该细则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对违反该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