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7月7日电 (记者胡洪江) 7月7日下午4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在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召开“3.16”事件(即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记者见面会,就媒体和网友关心的部分问题做出回应。
五华分局副局长陶毅敏首先通报,“3.16”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员存在方法简单、行为粗暴的情况,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对此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针对此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公安机关已开展针对性的队伍整顿教育,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随后,陶毅敏就媒体和网友关心的7个问题做了回应。全文如下:
一、张安芬一家目前情况
根据刘仕华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于7月6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鉴于刘仕华、张安芬二人尚有陈艳、刘娜娜、刘婷婷(化名)等5名子女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一直坚持以人为本、宽严相济、教育、挽救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张安芬采取的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陈艳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帮扶,提供就业岗位;对刘娜娜、刘婷婷(化名)的上学问题,公安机关与区教育部门会商,安排学校,并多次动员其入学。
二、关于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划分的只是治安责任区,而不是案件管辖权。况且王家桥派出所和普吉派出所均属于普吉办事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三、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
巡防人员、保安人员、护村、护厂队员等力量均属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组成部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积极动员、鼓励群众参与到群防群治工作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也对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机关制止违法犯罪都有过明确规定。“3.16”事件中,巡防人员先期控制、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整个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孤立的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执法行为,执法主体仍然是公安机关。
四、关于反映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胁迫、威胁、诱供进行取证,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公安机关对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案的办理是依法进行的,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活动受检察机关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调查通报中已明确作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如有疑问可向检察机关举报和反映。
四、关于网民要求公布“3.16”事件嫖客个人具体情况的问题
该问题公安机关已在通稿中说明,嫖客虽是违法行为人,但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六、关于陈艳被非法控制和强迫劳动的问题
有媒体和网民在陈艳驻地和工作地均能与其接触和交流,非法控制和强迫劳动的说法从何说起?
七、关于不实报道和恶意炒作的问题
“3.16”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云南省、市、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抽调精干力量进行了深入、全面、细致的调查。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对“3.16”事件的调查和通报是认真负责的。但是,个别媒体和网民在公安机关3次通报后,仍出现片面、不客观,甚至某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恶意炒作、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我们认为应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公正、客观、真实、全面地对待和处理问题。
公安机关和媒体都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对社会的安定负有责任,虽然各自所处的角度不同,但我们追求的社会价值和目标是一致的。我们真诚的欢迎媒体和网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媒体发现的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会及时整改,这是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6月9日晚23时20分,昆明警方通报小学女生卖淫案进展:女生确有卖淫行为,其父母涉嫌容留卖淫,并故意让警方抓错人,弄虚作假欺骗媒体,其父被刑拘。[详细]
焦点一:民警是否刑讯逼供
警方称当事人骨折系制服过程发生冲突所致;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民警对当事人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焦点二:女生父母是否作假
警方称,经检察机关调查,刘仕华、张安芬、普恩富存在出具昆明法医院证明弄虚作假的行为。
焦点三:嫖客是谁
警方最初称,女生涉嫌卖淫对象为“徐姓男子”,后改为“王某某”。刘仕华要求对质,遭警方拒绝。
焦点四:王家桥派出所为何跨区抓人
刘仕华居处属普吉派出所辖区,王家桥派出所为何跨区抓人?刘仕华称:“我与王家桥派出所有过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