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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省委主要领导批示
正当办案部门准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时,事情突然急转直下。一张湖南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让调查工作陷入停滞。
原来,衡阳市一位十七大代表向时任衡阳市委转交了一份段宜勇与国泰公司负责人投诉衡阳市政府部门破坏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危及企业发展问题的函件,并称衡阳市建设局“个别领导目无法纪”。几乎同时到达的还有一份湖南省委两位领导的批示:“请衡阳市委主要领导依法公正、给予民营企业一个良好的环境”。
“当时我看了那张领导批示后,就产生了怀疑。”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说,“那根本不符合格式”。由于没有充足证据,他只能猜测。有了省委领导的“批示”,衡阳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
仇益华回忆,之后他突然接到衡阳市某部门的电话,让他去一趟。“过程基本是反过来对我们进行调查了。”受委托办理相关问题的雁城公司工作人员唐炳国告知记者,经侦部门压力很大,他们开始担心原来的调查搞不下去了。
为确证先前的怀疑,雁城公司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衡阳市公安局,并到衡阳市委办公室查询有无收发文件的记录。在得知没有该项记录后,唐炳国等立即赶赴长沙了解事情原委。通过层层关系,他们接触了做“批示”的其中一位省委领导的秘书,证实了当初的怀疑。随后他们正式向湖南省有关部门提请核证该份领导批示。
2008年3月8日,湖南省委办公厅回复:经审查认定,该份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收文审批单系造假行为。原因有三:1。省委办公厅有关处室均无此样式审批单;2。处室中无“秘书一处”机构;3。经有关领导认定,“领导批示”栏内容及字迹属伪造。
“对于特别授权委托书怎么来的,怎么制造的,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中,段宜勇态度十分强硬,拒绝交待。”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伪造省委领导批示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劳教。唐炳国说,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单位里面办事的人造假,拿了几万元在外活动,谁知道竟然搞出了份假的。“我们都明白,这显然是找了个替罪羊。”
完璧归赵
在为伪造批示、授权书等事奔波的同时,衡阳市建设局、雁城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进行复议。得到的答复是驳回申请,让他们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就在雁城公司和衡阳市建设局彷徨无计之时,震惊全国的“11·8非法拆迁事件”发生了。新任衡阳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衡阳市纪委牵头组织公安、检察等部门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真相渐渐清晰。
2009年1月20日,衡阳市公证处下文称,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查明以下事实:查清了雁城公司2003年3月开始启用的行政公章(属新型网络编码印章)的刻制、使用情况,证实该公司的这枚行政公章是唯一的……经过省公安厅委托省人民检察院鉴定,认定该《授权书》上雁城公司的印章与雁城公司的唯一行政公章不统一。综合以上材料,可以证明段宜勇、国泰公司提供给市公证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2004年4月8日的《特别授权书》以证明“汕林花园”项目属段宜勇个人所有的重要证据有伪造的嫌疑,即该份《特别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涉嫌伪造。
据此,衡阳市公证处撤销了《公证书》和《强制执行公证书》。
2009年2月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将汕林花园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执行回转给衡阳市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历几个轮回后,事件又回到了原点。
野蛮拆迁背后的司法迷雾
国有财产得以回归,然而,衡阳市建设局、雁城公司及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事件背后的司法迷雾仍然没有揭开。
“公证员既没有认真核实有关财务资料,也没有到银行调查,仅凭段宜勇和国泰公司出具的借据就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雁城公司法律顾问罗万里说。
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称,在得知公证一事后,衡阳市建设局局长罗安民等联系公证处有关人员前来了解情况,在认真听取建设局意见后,公证处方面表示,最终的结论已经作出。“这显然不是来了解情况的,因为来之前已经作出了决定。公证处方面准备错误到底。”
在得知即便有充分证据、申请撤销执行裁定仍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将被转到衡阳市国泰公司时,衡阳市建设局局长罗安民表示,“就算把建设局大楼卖了,也要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雁城公司认为,该案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尽审查职责,以执行权代替审判权,剥夺了雁城公司的诉权。
雁城公司曾就公证问题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衡阳市建设局随后向衡阳市政府提交报告,请求依法查处段宜勇和国泰公司利用虚假公证和枉法裁判诈骗雁城开发公司巨额财产的问题,指出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控告后迅速进行调查,发现段宜勇从国泰公司借款1950万元的事实纯属虚构。
据此,衡阳市建设局认为相关公证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承办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请求市政府依法处理。类似的报告也送交了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
2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衡阳市公证处。该处一曹姓负责人称,“我们主要是在形式上进行公证,法律上没有赋予我们侦查的职能。”
对于记者提出的在公证过程中,是否需要将相关当事人叫到现场这一问题,该负责人称:“要看具体情况”,并建议与承办的公证员阳某联系。记者询问到电话拨打时,阳某的手机已经关机。
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告诉记者,在“11·8”事件后,该局向专案组提出了追究相关公证员、承办法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但目前进展不明朗。
2月25日,记者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衡阳市公安局已经对段宜勇等5人提请检察院进行公诉。
罗万里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认为,应以该《答复》精神追究段宜勇等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