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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汝忠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 车辆收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出台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重新审核……乱收费,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 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这既是对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 费改革的通知的具体执行文件,也是借燃油税改革之机对各地方或部门乱收费问题的又一次整治。
乱收费问题由来已久,根源在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要彻底整治乱收费,必须从源头上切断地方或部门与乱收费的 利益链。
乱收费现象的产生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依法行政有关。其中,越权审批是根源。几乎所有的乱收费都打着合法 的旗号,都会有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老百姓大多都习惯地认为凡是有“红头文件”的,就是合法的,很少有 人质疑其合法性。
“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动,一切超越法 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 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有些地方,却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某部门批准,这样的批准行为都属越权行为,当然无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样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如是否准许收费,收费期限多长,收费标准等涉及价格行政许可。我国 早在2003年就出台《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意味着一切行政许可的设定都应遵循上述规定,早已是有法可依,关键问 题在于有法不依。行政机关乱设许可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尤为突出,有法不依是祸根。
《通知》还规定:各级财政、价格、监察、纠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非法设立收费项目。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畅通举报渠道,接受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乱收费的举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该 规定中明确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却只字不提司法监督,恐怕对于这样的问题,现时也还很难提司法监督。《通知》中还明 确了行政责任却没有提到除行政责任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这有司法制度的原因,也存在行政理念的问题。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明确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 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司法审查,因此,当有些地方、一些单位存在乱收费时,只要其有 “红头文件”撑腰,便可堂而皇之地“合法”存在,除非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司法对此无能为力。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其合法性的有 效监督也日益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司法对行政实行监督的最有效途径。解决乱收费问题,司法监督不可或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3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