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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建设、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屡见不鲜,我建议在《刑法》第八章增加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台盟陕西省委主委马克宁提交议案。
马克宁认为,《刑法》第383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却没有规定浪费罪,这是一大缺陷。“贪污、盗窃与浪费,造成的损害是相同的。为什么一个官员贪污公款5000元可以判刑,而浪费200万元却安然无恙?”马克宁建议,浪费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浪费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浪费罪。”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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