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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每年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中逃逸事故占到近20%,这些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得到任何的赔偿,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心灵上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也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救助基金”没有设立,就无法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但是由于国家、广东省至今仍无相关具体办法出台,导致该条款在地方上难以操作。
从2006年起,陈华伟、李德峰等人大代表几乎年年呼吁:广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何时有?但交通救助基金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近来,在广东省交通救助基金细则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佛山、惠州、深圳自行搞了一个初级版的救助办法。去年2月25日,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去年4月1日起实施。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还可以申请最高为1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广州也有一个“初级版”的交通救助办法,医院先行抢救受害者,再由医院向红十字会报销7000元的抢救费。(王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