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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黄河大桥收费至少在7方面涉嫌违法违规

  退一万步讲,即使是贷款修建的大桥,其收费期也早已超过

  那么,原交通部有资格批复济南黄河大桥收费吗?山东省物价局可以给企业发放收费许可吗?

  在律师郑吉泉看来,济南黄河大桥收费至少在7方面涉嫌违法违规。

  首先,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政府财政投资修建的公路不允许收费,济南黄河大桥由财政投入修建,不是贷款修路,不属于经营性公路,不能收取通行费;

  第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其第十三条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总和不得超过20年。而济南黄河大桥已收费25年。退一万步讲,即使是贷款修建的大桥,其收费期也早已超过。

  第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立,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直到一审、二审两场官司打完,山东高速出示的只有原交通部的有关批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原交通部无此权限;

  第四,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条收费公路上两个收费站的距离,不能少于50公里,济南黄河大桥是104国道的必经之路,其收费站与104国道临邑收费站距离仅40公里;

  第五,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含)以下公路不得收费;其中二级公路时速标志为每小时40到80公里,济南黄河大桥限速标准为40公里;

  第六,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听证,但直至目前,黄河大桥的收费标准,只是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3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核准,并未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七,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持有的收费许可证,更是问题不小。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才能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山东高速作为一家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当属于政府调控的消费价格,省物价局不能为其颁发收费许可证。

  如此看来,郑兆刚状告山东省物价局之诉,将是一场值得期待的“好戏”。

  本报济南1月22日电

  记者手记

  济南黄河大桥的收费问题,是一个值得解剖的“标本”。它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如何让政府的财政投入变成公众的福利,从而避免纳税人的钱最终蜕变成“投资人”或小团体的牟利平台?类似的道路、桥梁等“公共产品”,在全国绝不是“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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