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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不能保护替工人维权的工会主席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4日09:56  观察与思考

  -浙江杭州 舒圣祥

  “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尤其是在金融风暴的背景下。

  在与中日合资企业—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据理抗争4年零3个多月后,被称为工会主席榜样的唐晓冬最终败 了。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公司工会2007年12月12日罢免其工会主席的决定有效,唐晓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 于当日终止。(2008年12月22日《京华时报》)

  因“第一起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唐晓东案件,今天会得到这样的结局,应该说既在 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所谓“意料之外”,是没想到法院会支持公司对唐晓东的罢免决定,更没想到当初公开表态“全力 支持唐晓冬维权”的北京市总工会,居然发生180度大转弯,改而支持公司罢免唐晓东并补选新工会主席。而所谓“情理之 中”呢,唐晓东已经与公司对簿公堂4年多,这家公司会有那样的气量继续接纳唐晓东回公司上班的可能性,其实早已微乎其 微。

  2007年11月6日,同样是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公司的开除决定,并判决公司赔偿唐晓东工资损失6万 余元。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称他是不受欢迎的人,并发布“关于终止唐晓冬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罢免了他的工会主席。 显然,应该是三环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但一年之后,法院为何会反过来认定罢免有效,并且认定唐晓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已经终止呢?与2007年那份终审判决书对照,这岂不是自打耳光?

  当年,唐晓东因为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职工生活用水水质差而被公司开除。今天,市总工会和法院双双支持了公司的 做法。某种意义上,这等于是间接否定了身为工会主席的唐晓东为工人维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那么,在唐晓东之后,后来者 们该如何去做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工会主席?当法律不能保护替工人维权的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又怎么会替工人维权呢?而 如果工会主席只是“替公司管理工人”,不再“替工人向公司维权”,那么工会的存在价值又将何在?法律连替工人维权的工 会主席都保护不了,那些为自己利益而博弈的工人又怎敢奢望得到法律的保护?

  毋庸讳言,这是一个很坏的判例。而“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尤其是在金融风暴的背景下。那种认为越 是经济危机时越要淡化工会作用,以避免工人维权给本以经营困难的企业造成更多麻烦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1930年代 经济大萧条,罗斯福新政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发挥工会作用,规范劳资关系。正如孙立平先生所言,通过工会的作用使得工人 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博弈,美国社会非但没有乱,反而最后形成了一个中产阶层为主的社会,为美国走出大萧条创造了重要条件 。因此,“当法律不能保护替工人维权的工会主席”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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