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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腐败”新注解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5:09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常德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黄明中回忆,“惩治集体腐败”这个命题,早在2007年底就提出来了。在当时市纪委的一次案情讨论会上,刘剑英有感于“某些单位整个班子都出问题了”,要求班子成员研讨“如何惩治集体腐败”。

  黄明中说:“按法律,贪污几千元就可以判刑,如果以集体的名义私分,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但往往难以追究”

  而且集体腐败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调查中障碍重重。

  刘剑英认为,在我国以往的执纪实践中,集体腐败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查处个人腐败,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可循,处理结果往往也能落到实处,但处理集体腐败案,特别是违反财务纪律的案件时,往往是从轻发落,最后不了了之。”

  集体腐败案中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难以打破。“人人违纪,人人分享利益,相互捆绑,新来的领导如果想纠正,就会触犯集体内大部分人的利益,势必重重受阻。”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曾直言不讳:“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那就是集体腐败。”他建议,在修订刑法时,应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

  目前,常德市已下发“关于惩防集体腐败”的纲领性意见。这也是全国纪检系统的第一个针对遏制集体腐败的地方《意见》。

  将腐败的领导班子“一锅端”

  惩治“集体腐败”的终极杀招,是将腐败的领导班子“一锅端”。看似快刀斩乱麻,但也存在隐忧---一旦制度化,纪委权力将迅速膨胀,是否又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其实早在2007年9月,在刘剑英的主导下,常德市纪委悄然试行了一项改革。改革以纪委权力重新配置为核心,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是将本来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关键时刻由纪委书记拍板的案件定性量纪的审理,交由纪委全委会决议。

  随后,在对一名违纪女官员处理意见的讨论会上,常德市纪委31名委员全部列席,此举使拥有表决权的人数增加了近两倍。

  出于谨慎,这项改革一直处于试行状态,而在惩治“集体腐败”成为公众焦点时,人们发现,这项当权者“自废权力”的民主化改革,与惩治“集体腐败”之间,有着某种微妙的关联。

  刘剑英并未对这个猜想正面回应。在熟悉他的人看来,这位纪检官员,在几十年的从政生涯中,有个性强硬的一面,也有谨慎低调的一面。

  “集体腐败的本质是‘利益集团’作祟,是党内腐败分子对人民利益、执政党根基的侵蚀,也是对权力的颠覆。”刘剑英直言,“不触动集体腐败者的利益,也就谈不上反腐。”

  冯少斌提供了一个细节:9月下旬,他去北戴河参加中纪委组织的案件审理工作培训班。在讨论中,冯借调转台党支部案件,向中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建议,在查处集体腐败案中,对于涉案党支部的处分尚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应予重视。这一经验和观点,得到与会大多数纪委代表的响应和认同。

  本刊记者了解到,常德纪委已开始在市财政局、法院、卫生系统等要害单位进行试点,引入党风监督员、“一把手”监管等机制,探索预防和惩治“集体腐败”的制度化。

  此外,常德纪委还整合了资源。在澧县,20个县直派驻机构的“人财物”,由县纪委统一管理。在常德市卫生教育几大部门,实行派驻机构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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