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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霍州劳动局1名股长受贿138万获刑13年

  本报12月18日讯 (记者 段树聪 特约记者 王建武)今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霍州市劳动局监察仲裁股原股长范某受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3年,追缴其犯罪所得。

  2005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霍州项目部经理张某与范某相识,后来两人计划开发霍州市煤矿机具厂土地。2006年3月,该工程正式开工,但该房地产公司当时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擅自违法开工建设,未办理招投标、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霍州市相关部门多次到工地勒令停工,但该工程并未停工。工程竣工后,范某向张某索要协调费,张某先后支付给其100余万元。

  今年6月,经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范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自身职权,为他人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创造条件、清除障碍,从中索取、收受贿赂1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13年,案发后追回赃款67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71651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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