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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折射公权克制与私权复苏

  -新观察

  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曾被称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如今,“民告官”这个在民间传统文化中颇具悲 情意味的词汇,已经不再那么新鲜。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新法施行后行政诉讼此起彼伏,到公共事件受害人频频“向监 管部门讨说法”,“民告官”正在成为一种常态现象。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官民关系的演化,正是一步步将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羁束之下。在曲折中前行的“民告官”, 成为这一艰辛努力的重要指标。

  一方面是公权的自我克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分别施行,对于构建现 代法治框架下的公共治理关系,具有里程碑意义。另一方面是公民权利的迅速复苏:在民众眼中,政府行为的权威性不再是天 然的,它首先来自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告官”不是挑战政府,而是正当行使公民宪法权利,并负责任地帮助政府臻 于至善。30年来,通过“民告官”的生动实践,政府与民众在公共治理关系中“双方发力、两极对冲”,逐渐扭转了公权独 大的局面,亦为“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等条款入宪,落下了生动的注脚。

  如“秋菊打官司”的诉求一样,经历数次申诉的陈锦洪目前“只讨了说法,却没有赔偿”。即使如此,与诸多“民告 官”案例相比,陈锦洪的运气还不是最坏的。根据统计数字,很多行政侵权受害人都面临败诉的结局,一些人甚至难以进入法 院的大门。

  在许多情况下,“民告官”仍处于“叫好难叫座”的境地,尚存较大的改善空间。

  在“民告官”已成常态后,时下的当务之急,一是排除“照顾某某部门面子”等法外因素的干扰,畅通司法渠道接受 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并切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如果原告胜诉率情形长期较低,不仅难以 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置初衷,反倒可能将原属于行政管理领域的矛盾拓展至司法领域,进一步打击行政相对人的信心,激化 社会矛盾。二是强调胜诉的完整性,包括“厘清是非、认定责任、纠正行为、赔偿损失”的全部环节。要严守行政行为的是非 界限和公共品格,严格执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和原告撤诉须经司法审查等原则,防止“不分是非、两下私了”或者“只定责 任、不定赔偿”,导致行政诉讼的胜诉完整性大打折扣。

  “民告官”案件多次证明:由于对行政程序缺乏法律规范,司法者与原告往往都面临“原具体行政行为办事程序不明 ”的困境,而对于人事更迭频繁的行政机关而言,时过境迁之后要想查清上任经手人的办事程序,也确有困难。因此,从技术 支持的角度展望“民告官”的未来发展,在现有的各项行政实体立法之外,亟需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许借助这部法典 ,陈锦洪被撤销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政令,事先就难以出台,而且即使其生效,事后各方也可迅速查清是非和责任,当事人和代 理律师在陈锦洪案背后感受到的那种“心酸和悲愤”,抑或能大大减少。

  □江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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