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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
编辑同志:我写的文章在你报刊登后,屡被一些报刊转载,如1984年11月1日你报刊登我与著名核化学家姜圣 阶、化工专家谢为杰合写的《化工先驱功业永垂》和1986年12月11日你报刊登我写的《产业安全———人类的新课题 》两篇文章,就先后被化工部科技情报所出版的《世界化学工业年鉴》和福建省出版的《劳动保护文摘》杂志全文转载。他们 转载后,既不付稿酬,也不寄赠样刊。在转载时,还将作者的署名统统删去。请问:我可以向这些出版单位索要稿酬吗?(湖 南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徐扬群)徐扬群同志: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 我国还没有颁布版权法,但民法通则第94条和第118条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为作者的版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任何单 位和个人使用作品均应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向作者支付报酬。期刊转载作品,应注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并分别向作者和首 次发表作品的出版者支付报酬。文化部颁发1984年12月1日起试行的《书报稿酬试行规定》,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因此 ,你有权向这些单位索要稿酬。
(人民日报法律顾问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