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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第一强拆”事件的后果
2007年6月,刘莉华接到了省高院下发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实际上,这份裁定书早在当年2月27日就已作出。在这份判决书中,省高院驳回刘文成的申诉,维持原裁定。
吴石头解释自己要强拆刘文成违法建筑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得到了法律的支持,“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已经认定我们的土地证是有效的”;二是花了143万元买的房子一直拿不回来,7年来的损失太大;三是有关部门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可以拆除。
“我给有关部门的报告中提出,如果你们不处理,我会用自己的方式来拆除这房子。”吴石头说,当时只是没有说具体时间而已。
吴石头告诉记者,自己对争讼地上的拆迁行为有三次。这三次拆迁行为,都发生在刘文成正式起诉常宁市政府之前,“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我们就开始等结果,不拆了。”吴石头说,在法院最终结果下来之前,他不能在有争议的地上再去拆房子。
这个间隔是四年。
四年时间里,刘莉华再没有到群英路52号去拆房子,但司法程序结束后,吴石头和刘莉华在2007年7月15日傍晚,叫来一台挖土机,强行将整体建筑拆除。
事后,有网友称,刘莉华的行为是2007年最牛拆迁事件,也有网友将这一事件称为中国民间强拆第一案。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事件的描述虽有些出入,但基本情节一致。
拆迁事件的组织者刘莉华说,当晚8时30分左右,挖机和搬运工到达现场。刘莉华要求几个搬运工将租住在刘文成房屋内的经营户叫出来,并排成人墙不准其再次进入。
“当时看的人很多,群英路都给堵死了”,刘莉华说,挖机先从大门铲起,两个小时后,整个房屋轰然倒地。
此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刘文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就此案的不公平情况向最高检举报,在此之前不方便向媒体说话,但他同时表示,事发当天,他在外面散步,9时左右就回到了现场,面对强拆,他没有与刘莉华方面发生冲突。
刘莉华进入现场不久,即有当地公安来到现场,刘莉华向公安人员出示了房产证、国土证、司法判决书等相关文件,警方后来一直在现场维持秩序,直至全部拆迁结束。当天,公安部门没有对刘莉华和现场其他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但20多天后的8月9日,刘莉华被警方拘留,并于当天被送往常宁市看守所关押至同年12月。
2008年10月13日,常宁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莉华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再起诉讼
“整个事件的核心其实很简单,就是刘莉华获得的国土证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说,刘文成与刘莉华、常宁建行、常宁市政府之间的多场诉讼,都是围绕这一问题而进行的。
但司法部门在调查案情时发现,问题远不是表面看上去的那样简单。
2005年6月15日,湖南省高院向常宁市政府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
在这份司法建议书中,省高院指出,常宁建行转让旧办公楼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未经批准;二是在其转让前,没有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转让前没有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四是国有土地转让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其擅自拍卖行为违法。
除了建行转让违法外,在此案中,有关职能部门也存在未依法办事的问题。发生强拆事件后,常宁市政府于2008年4月30日,针对常宁建行原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认定常宁建行的转让行为违法,常宁建行应退还刘莉华的143万元中标款和相应利息;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对常宁建行罚款的具体处罚行为,退还刘莉华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罚款;撤销刘莉华的第0046号土地使用证;由政府收回土地重新进行出让,等等。
拿到这份处理决定后,吴石头和刘莉华再次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
衡阳中院认为,常宁市政府的程序违法。据此,衡阳中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常宁市政府的前述处理决定,并要求在2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截至记者采访时止,常宁市政府尚未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围绕常宁建行原办公楼及土地转让的纠纷,尚未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涉及该案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希望尽快有一个明确结果。
吴克成副行长说,拍卖款已经上交到上级行,不在常宁建行账上,如果要赔钱,必须衡阳分行去办。
刘文成说,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希望公检法依法执法:“哪一条法律规定她刘莉华可以不坐牢?”
吴石头和刘莉华则说,七年了,自己花了143万元买的房子,现在变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池塘,到底谁该对这个事情负责?
作为中国民间强拆的第一个鲜活样本,相关当事人还将面对不那么简单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