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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刑期拟升至10年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5日10:4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字秀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子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此次拟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等进行修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刑期拟升至10年。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务的犯罪作了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对这类行为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法偏轻,建议加重。经同有关部门研究,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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