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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8月7日电 陈水扁去年9月将“国务机要费”案相关卷证核定为“国家机密”,让检察机关侦办受阻,台“总统府”昨天做出重大宣布,认为被陈水扁核定卷证根本就不属于“国家机密”,从即日起注销陈水扁当时所做的核定。
据中评社报道,“总统府”昨天由秘书长詹春柏和发言人王郁琦召开记者会,做出上述宣布。
詹春柏指出,“总统府”注销“国家机密”核定的物件与档案,一共计有下列五种资料:
一、“总统府”前提供2001至2005年度以丰隆股份有限公司(即君悦饭店),名义开立之统一发票报支“国务机要费”的明细表:该明细表记载统一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发票开立之公司、金额等资料。
二、“总统府”前提供199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支领“国务机要费”检具之全部支出单据:该单据包含两类,第一类为支领“国务机要费”所检具之发票凭证,记载统一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发票开立之公司、金额等资料;第二类为支领“国务机要费”所检具之收据类凭证,记载收据出具人姓名、出具日期、收受款项金额等资料。
三、“总统府”前提供2000年1月2006年6月30日“国务机要费”相关资料,包括预算书7本,“国务机要费”各月份分配表7份、“国务机要费”收支报告表影本。
四、“总统府”前提供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经领款人签收用印之支出传票影本:该等资料系“总统府”于支出公务经费时之支出传票,其上记载支出用途并经相关支出审核之承办人员用印,部分并由实际支领人签名或盖章。
五、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侦查“国务机要费”过程中,陈水扁及其他人员所为之供述证据。
王郁琦指出,马英九授权詹春柏组成专案小组检视上述资料,也曾经亲自部分内容做判断,专案小组在逐一检视后,认为这些被列为绝对机密等级的“国家机密”,自始就不应列为“国家机密”,因为不仅许多资讯早已公开,纵使对外公布,也不致影响台湾安全或利益,因此不是降等或解密的问题,而是应该注销陈水扁当时的核定。
王郁琦指出,马英九听取专案小组意见后,准予注销陈水扁有关“国家机密”的核定,让司法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