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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将受处分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4日18: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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