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一并清理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3日08:07 法制日报

  “红头文件”一并清理

  据记者了解,规范性文件也是社会长久以来反响强烈的问题。有些“红头文件”不乏“霸王条款”,又多又滥,令老百姓非常反感。而在此次清理中,自觉地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成为许多地方与部门不约而同的做法。

  尽管财政部的此次清理已经是第10次,但还是有55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内容涉及税收、关税、国库、农业、社保、企业、金融、会计、开发等16方面之多。

  浙江省、福建省和吉林省政府,以及科技部、原国防科工委、铁道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几十个地方和国务院部门,都在清理规章的同时清理规范性文件。

  “过去,我们对有多少规范性文件弄不清楚,这次纳入清理之后,‘家底’摸清了。”李生说。

  据悉,将定期清理与备案审查有机结合,已成为许多地方政府把关规范性文件的日常之举。我国已有三分之二的省级政府在法制机构内,设立了专门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

  据统计,2007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共备案规范性文件10170件,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有517件,占总数的5.1%。截至2007年底,已经按照备案审查程序处理纠正了487件。

  部门利益成最大障碍

  “在这次清理工作中,我们不仅注重合法性审查,还突出审查合理性。”就农业部清理情况,李生介绍说,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就一个事项要求当事人办理两次行政审批。清理之后,两次审批并为一次。

  农业部此次废止的1959年下达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恐怕是此次规章清理中被清掉的最“古董”的规章。该部废止和宣布失效的37件规章中,有36件属于不适应形势发展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此次清理,吉林省的废止和修改比例高达50%以上。如此大力度的清理,缘于该省提出的近乎苛刻的要求:“未能提出有效、修改、废止、失效意见的省政府规章,将列为不再执行的规章,报省政府宣布失效”;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管理措施“不能提供法律、法规依据的,视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报省政府废止”。

  “规章清理最大的障碍就是部门利益不愿放手,但此次省政府定下的清理原则非常强硬。”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处长王继认为。

  以往,清理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往往因问题交织无法解决而不了了之。但这次不同,国务院法制办鼓励大家对拿不准、感到无能为力的问题,尽量提出来,由国务院法制办来研究处理,这是推动此次清理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务院法制办在专门下发的《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相关部门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要将处理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有专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与包揽协调,保证了大清理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避免清理“运动式”

  此次大清理之后,各地方各部门纷纷探索建立清理长效机制。

  而此次开门清理中最强烈的社会呼声,就是希望各部门能以此次法规规章清理为契机,探索建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长效机制,防止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冲突以及“古董法规”损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发生。

  事实上,许多地方与部门已经投入实践。

  银监会已决定,要制定银行业立法规划,在立法过程中要落实法律审查机制,立法后要加强检查评价,定期进行清理汇编。这意味着,清理工作进入常态化,并与立法工作密切结合。

  农业部提出了“三结合”的设想:与立法调研结合,同步对以前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发现问题随立随清;与立法后评估结合,需要启动废止修改程序的,及时启动;与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颁布相结合,及时跟进调整与清理。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已明确态度,要改变清理模式的“运动式”,探索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

  对清理之后修改工作的跟进,有关人士提出了三句“箴言”:“该放的尽量放开,该管的要切实管住”,“矛盾要力争在国家立法层面解决,而不要下交给地方”,“从根本上化解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问题”。

  本报北京7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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