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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期间上海禁飞小型航空器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9日13:22 新闻晚报
为确保2008北京奥运会上海赛区安全,现决定,奥运会举办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进行飞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1日止,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举办奥运会特殊需要,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小型航空器或航空器材进行飞行活动。小型航空器或航空器材是指小型飞机(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遥控航空模型。 二、如因举办奥运会特殊需要,需利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在执行原审批程序外,需报奥运会上海赛区组委会同意。 三、在此期间,市民发现违规升空的小型航空器或航空器材,应拨打“110”报警,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对驾驶或施放人员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气象局20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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